9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

《办法》提出,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有关标准和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并另行发布。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所涉行业指标具体如下: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投入、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70%、15%、10%、5%,共计100%。

其中,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是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电拥有量x本地区户数/100;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数量与本地区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x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能平均值相加,相关数据由生态环境部审核确认。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