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维护购房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全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保证机构。交易双方当事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房款等)存入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专用银行详见附件)后,交易双方当事人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除交易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

具体来看,《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仅限于交易房款,不包含办理房屋交易涉及的各项税费。

根据该办法,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由开户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针对每笔交易进行财务核算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监管银行发现有关部门查封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冻结和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交易保证机构。

交易保证机构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管理机制,自身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监督检查,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该办法明确,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明,通过交易大厅服务窗口或网上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二)除下列事项外,其他纳入资金监管:

(1)交易双方当事人为直系亲属的;

(2)房屋产权人与共有人之间交易的;

(3)房屋产权交换的;

(4)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5)按规定其他免除资金监管的。

免除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需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非监管申请》,由交易保证机构出具交易结算资金非监管证明。

(三)买方当事人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监管存款凭证。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用监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办理抵押债务清偿的,由交易保证机构根据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函及贷款结清说明释放交易结算监管资金,原贷款抵押注销。

(五)交易双方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待交易双方办理完交易登记手续,不动产信息系统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已登簿环节,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监管银行发送付款指令,并出具《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由监管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终止。

(六)因交易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交易买方当事人。

该办法强调,房地产行业组织要健全行规行约,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以及会员信用档案,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规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收费不规范、损害群众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行业组织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同时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经纪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