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应急局:

你局《关于上报〈白山市江源区官道岭煤矿初步设计(修改)〉的请示》收悉,我局聘请专家对《白山市江源区官道岭煤矿初步设计(修改)说明书》及相关附件进行了审查。根据专家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白山市江源区官道岭煤矿初步设计(修改)说明书》意见,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不得随意私自更改设计,严禁批小建大。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要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

三、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四、建议按照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4〕19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减少工作面作业人数,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

五、项目竣工前应当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并按《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相关要求,逐级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六、请你局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施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矿井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我局备案。工程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此复。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