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煤层气开采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全市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市、县(市)煤炭、煤层气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煤层气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煤层气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下统称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层气开采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统计、考核通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施工管理等工作。各县(市)煤炭、煤层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煤层气开采企业监督管理责任,已成立专门的煤层气行业监管部门的由其全面负责,未成立专门的煤层气行业监管部门的,要尽快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责,全面负责煤层气开采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6-2032979。

(二)各县(市)煤层气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煤层气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发展规范和制度,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督促煤层气开采企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预警应急机制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监管调控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全方位安全监管体系。

(三)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均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持证经营。对于证件不全的,各县(市)煤层气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企业作出承诺,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四)煤层气开采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严格安全条件的审查,施工方案未经煤层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附原文:关于印发晋城市煤层气地面开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