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刘丽靓)国务院国资委1月20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央企要规范参股投资,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通知》明确,央企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通知》强调,央企要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在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

《通知》还指出,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并严格财务监管,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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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周锐)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