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达矿业有限公司:

《安徽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萧县旗杆楼铁矿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201-340000-04-01-588800)收悉。项目位于宿州市萧县。2009年7月,我厅曾批复了你公司萧县旗杆楼铁矿采选90万吨/年工程项目环评文件(环评函〔2009〕60号)。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原因,旗杆楼铁矿至今未建成投产。2023年9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了你公司该项目的初步设计(皖经信非煤函〔2023〕119号),工业场地、开拓工程等进行了重新设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变更后矿区面积及采矿方式不变,仍为2.775平方千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充填采矿法,设计开采标高37至-650米,年采选矿石90万吨/年,产品65%铁精粉45.31万吨/年。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杨套楼采区,二期建设洪河集采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杨套楼、洪河集两个采区工业场地,建设主副井、进回风井及1个选矿厂、2座充填站等主体工程,办公楼、宿舍、化验室、机修车间等辅助工程,供电、给排水等辅助工程,精矿仓、尾砂堆棚等储运工程,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治理等环保工程。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按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内铁矿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2〕255号)、《安徽省加快推进铁矿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皖经信原材料函〔2022〕73号)要求,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地点变更后,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厅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你公司应汲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及自动监测点数量设置分别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表2要求。

运营期井下采掘作业区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洒水抑尘;井下破碎粉尘采用喷水雾化湿式文丘里水膜除尘系统;运输胶带给料点和受料点喷雾除尘;选矿破碎筛分粉尘采用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尾砂周转库、废石临时储存库均封闭,并设置喷雾降尘设施;水泥仓产生的粉尘经仓顶滤筒式除尘器处理;机修间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工业场地内道路地面硬化,定期洒水降尘;矿石、铁精粉等大宗物料采用新能源车辆进行运输,并采取防扬尘、防撒落措施;运输大宗物料的物流大门处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88661-2012)的表7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井下涌水与选矿等其他生产生活废水严格分开。新建一座25000立方米/日矿井涌水处理站,井下涌水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经矿井涌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你公司应加大矿井涌水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提高矿井水回用率。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选矿系统。各采区工业场地均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回用于降尘、绿化。外排废水中锰、总、总汞、总铬、六价铬、总砷、总、总等重金属以及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等指标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关于直接排放采矿废水(非酸性废水)的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中较严格限值,COD、氨氮指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执行。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防治水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帷幕注浆等措施尽量减少矿井涌水产生量,加强地下水水质和土壤长期跟踪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限制运输车车速。你公司应按《报告书》要求在杨套楼工业场地及洪河集风井场地设置声屏障。项目运行后应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厂界、运矿道路周边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功能要求,避免噪声扰民。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采矿废石不出井,用于井下采空区充填;尾砂优先充填井下,其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应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尾砂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并预留综合利用不畅时贮存空间,建立尾砂、废石等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尾砂充填井下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确保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废石、尾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你公司应定期监测破碎车间等处的环境伽马辐射剂量率,发现异常立即取样监测矿石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当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时,应及时上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十)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颗粒物3.62吨/年、COD43.283吨/年、氨氮1.816吨/年。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前,COD、氨氮应依照《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通过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COD、氨氮未获得排污权或颗粒物区域削减措施未落实到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