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平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措施》,涉及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鼓励住房“以旧换新”等措施。

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全面落实消化存量房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促进、激活房产投资,扩大住房消费,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不再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废止《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8〕208号)文件。

二、调整个人住房贷最低首付比例

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到15%。

三、调整个人住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职工购买已备案的平凉市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该房认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多孩家庭或陇原人才持卡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参照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执行,同时不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房屋总价的80%。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缴存职工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房屋、平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两套以下自住房屋、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平凉市购买第二套自住房屋,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均可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在地或购房所在地管理部(办事处)申请办理。

八、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互济使用

借款人是单身职工,经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同意,可增加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房屋,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自2024年4月1日起,平凉市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单位缴存人员享有同等权益,且缴存基数在全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均收入范围内,按照月缴存额的3%进行缴存补贴,补贴金额次月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

十、实施大中专毕业生使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

2025年1月1日起,参加平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大中专毕业生,自取得毕业证3年(含)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房屋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给予1万元购房补助资金。

十一、鼓励住房“以旧换新”

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