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对赣州德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200吨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赣州德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赣州德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200吨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项目〉环评审查的申请》收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江西水韵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技术审查评估意见由赣州市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赣州德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200吨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项目核准的批复》(赣发改产业〔2022〕654号);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同意调配<赣州德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200吨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函》。你公司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结合报告书和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属于新建,位于江西省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总投资611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0万元。项目统一代码为2207-360000-04-01-596224。项目拟建地块此前为赣州市永莱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目前已取得用地相关手续。同时,赣州市永莱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在本项目取得核准和环评批复后,赣州市永莱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终止年产1800吨稀土氧化物(处理钕铁硼等稀土废料)智能化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和年处理30000吨稀土抛光粉废料综合回收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项目投入和投产。

项目主要新建一条钕铁硼废料处理回收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采用内热式自燃焙烧工艺对钕铁硼废料进行焙烧形成相应的氧化物,再利用氧化物之间不同的溶出性质溶出氯化稀土料液,对氯化稀土料液进行萃取、沉淀、灼烧,最终制得各种稀土氧化物,对含盐废水采取MVR蒸发结晶工艺回收副产品氯化铵。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稀土氧化物3200吨(折REO)的生产能力。同时,年产副产品氯化铵17486.306吨、碳酸钴258.981吨。

二、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合理制定废水收集、处理方案。项目含盐废水采取MVR蒸发结晶工艺回收副产品氯化铵。项目厂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中国稀金谷洋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厂区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中国稀金谷洋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稀土工业废水”之间的较严值要求。中国稀金谷洋塘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0)一级A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采取可行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项目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油烟净化设施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应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落实规范排污口要求。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好项目污染源定期(自动)监测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备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及相应防范等事项应满足相关技术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送至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关于赣州德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200吨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