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漯河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支持改善性换房需求方面,落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购房人凡在漯河市中心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市财政给予所缴契税总额50%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人缴纳契税后,由购房人凭相关购房手续就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