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