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因地制宜发展电网侧储能,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统筹布局集中式独立储能。

《方案》明确了统一建设标准。新型储能电站应按连续充电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循环寿命次数不低于8000次,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等。

在完善新型储能相关支持政策方面,《方案》提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租赁集中式独立储能实现储能配置要求的,优先并网消纳。

支持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时,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出清,并且电网企业应科学安排优先调用,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00次。

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通过峰谷价差获取合理收益,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充电时视同一般工商业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市场合约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执行峰谷浮动);放电时与用户签订顶峰时段市场合约,合约外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全额收购。

详情原文附件: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