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3〕98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新型储能规划布局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配套新型储能的项目范围

为加强电网调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风电项目(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未全容量并网项目新增并网容量和改造升级项目增加的容量,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项目(固定桩基式)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二、完善配套新型储能的建设要求

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配套的新型储能可结合项目就近布局,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址建设或租赁。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所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时间。鼓励储能项目先建后配,已并网的新型共享储能可按并网容量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省电力公司同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新型储能项目挂钩统计,建立台账,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