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结果,预计1月28日至31日,天津市将出现一次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1月28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2023年12月份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6.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和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8.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9.天津港区域内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铁矿石焦炭短倒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