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2023〕171号

国网华中、西南分部,湖北、江西、重庆、西藏电网公司,湖北、江西、重庆、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独立新型储能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文件精神,规范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华中能源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于《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之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首次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请有关电网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条重新核算并清算上述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及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费和辅助服务费用,新增辅助服务费用于本通知发布之日次月纳入各省(区、市)“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来源。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