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的若千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兰炭、金属镁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改造,实现兰炭及金属镁深加工产业链条高质量发展,根据《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 )》《原材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推动兰炭、金属镁行业整合重组,引导建设 10 万吨、20 万吨、30 万吨级原镁及镁合金冶炼规模化龙头企业。高标准建设研发机构,促进产、学、研耦合发展。力争于“十四五”期间打造兰炭、金属镁新型现代产业集群,到 2025 年着力实现车用镁合金件15万吨/年、轨道交通用镁合金件3万吨/年、3C 产品用镁合金0.5万吨/年镁合金建筑模板 30万平方米镁基储氢材料1000吨/年的镁合金深加工发展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规划发展路径,规范建设标准
1.制定出台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榆林市兰炭产业发展规划》《兰炭行业建设规范》及《榆林市镁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兰炭、金属镁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推动(新)修订、完善兰炭、镁及镁合金相关行业标准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协会,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印发出台的,每个标准或规范给予10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成为地方标准并印发出台的每个标准或规范给予 5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兰炭、金属镁标准建设的单位,每个标准印发出台后,给予各参与单位8万元奖励。(责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积极打造产业集群。按照“错位发展”的思路,加强产业引导,在神府布局镁及镁合金深加工和镁渣综合利用产业,在榆神、榆横工业区布局镁合金制品下游研发和制造产业,推进产业基地化发展。对已出台园区镁产业规划或将镁产业发展纳入园区产业规划的,建成投运 3 个规模以上镁及镁合金项目的专业特色园区给予3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
(二)打造研究机构,创建科研平台。
4.强化产品研究。支持镁及镁合金企业联合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工艺、装备、产品等方面,通过多种协作模式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创新。围绕电冶炼法、再生镁提纯冶炼、高纯镁冶炼、镁基储氢、镁合金增材制造等技术难题,征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组织专家论证,遂选出行业龙头企业关键急需的课题榜单。对“卡脖子”核心技术形成重大突破 (取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技术工艺),并成功在榆林市应用生产的,每项成果给予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5.推动企业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建设包抓推进机制,重点支持镁企业产业链提升、智能化改造,智能工厂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达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纳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中镁基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的项目给予 30 万元奖励。支持镁合金模板创新发展,榆林市辖区镁合金模板生产企业,每生产 1平方米给予 20 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 200 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激励品牌建设,拓宽销售渠道。
6.鼓励整合重组。严格执行兰炭产能置换原则,支持和鼓励榆林市辖区兰炭、金属镁企业跨县区、跨所有制整合重组 (区域整合除外)。首次整合重组后单厂兰炭产能达到 100 万吨及以上、200 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达到 200 万吨及以上、500 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达到 50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0 万元奖励。首次整合重组后单厂原镁产能达到 5万吨及以上、10 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达到10 万吨及以上、20 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达到 30 万吨及以上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各承担 50%。凡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不适用此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7.开展品牌培育。推动兰炭、金属镁产品品牌建设,创建“神木兰炭”“府谷镁”区域公共品牌,鼓励通过举办或参加展会、制作广告宣传片等多途径,对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榆林市兰炭、金属镁品牌影响力。对经中央、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宣传的部门或单位,按照宣传费用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
8.提升企业竞争力。对首次认定为“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兰炭、镁及镁合金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 50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9.扩宽销售渠道。对租赁中转仓或异地库满 1年且单库入库金属镁产品达 5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每个库给予 40 万元补贴;对租赁中转仓或异地库满1年且单库入库金属镁产品满 2000吨但不足 5000 吨的企业,每个库给予 20万元补贴;对租赁中转仓或异地库满 1年且单库入库金属镁产品满 1000 吨但不足 2000 吨的企业,每个库给予10万元补贴。对在境外建设、运营、租赁“海外仓”或在榆林市内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推动金属镁期货品种上市,对在金属镁期货交割库存储金属镁期货品种而产生的仓储费用给予 50%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
(四)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技术工艺
10.加快攻克镁冶炼工艺清洁化、智能化生产难题。加快推动竖罐冶炼项目技术攻关,优化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自动化改造案例,加快研发金属镁冶炼还原炉车间智能投料、扒渣、运渣等设备,大力推进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对取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先进技术工艺并将该技术工艺实际应用于榆林市辖区生产装置的技术单位,给予200 万元奖励 (市县各承担 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佳县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11.推动企业绿色升级。实施兰炭干熄焦试验项目,确定 1一2户企业进行示范,示范企业改造达标后,按照改造投资额的 1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资源高效利用,持续提升关键工艺和过程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降低能耗。坚持“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鼓励企业在烧、还原、精炼等工序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冶炼设备,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生产水平,对能耗水平连续3年下降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 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
12.强化减污降碳水平。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对标《镁、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中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 (100mg/m)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金属镁烧工段、还原工段、精炼工段脱销技术方案。若技术方案实施后,基础建设费用 (包含相应工段生产装置和附属环保设施)不超过原建设费用的 200%;基础运行费用 (以烧工段SNCR 装置氮氧化物治理至400mg/m的开销为基准)不超过200%:长周期稳定运行800小时以上且能耗评级不变的,给予揭榜单位最高 200 万元奖励,并全面重点推广。对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兰炭及涉兰企业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后,出水水质中的 14 项污染物指标全部达到或优于排放限值的且年实际处理量在设计处理能力的 80%以上,按照最大设计处理能力数值,每吨每小时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市县各承担 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13.培育再生镁产业。为回收与利用废镁、镁合金余料及切屑鼓励和支持榆林市镁及镁合金企业建设再生镁回收利用项目,对再生镁回收利用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14.依法依规推动兰炭生产装置改造。对拆除圆型兰炭生产装置建成传统方型兰炭生产装置的镁冶炼企业,给予每万吨金属镁产能 150 万元/年补贴,连续补贴四年(市县政府各承担 50%),同时被补贴企业需承诺不再建设圆型炭化炉 (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作为配气工段,若中途改建为圆型炭化炉(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立即停止补贴,并追回前期补贴资金。凡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不适用此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县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产业链专班作用。结合全市“链长制”工作安排,镁及兰炭深加工产业链工作专班定期召开推进会,研究解决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夯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兰炭、金属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支持兰炭、金属镁行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费优惠等方面对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给予倾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榆林市政府连续 3 年,每年设立1 亿元兰炭、金属镁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配套专项资金推进兰炭、金属镁行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产能认定、专家评审、退出补偿、改造支持、示范引领等相关工作,鼓励企业加大整合重组力度,加快环保和节能等方面升级改造,打造全产业链标杆示范企业,全面推动兰炭、金属镁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附则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规定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本措施与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自2024年元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