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结合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联合会商意见,12月25日起,由于受风场辐合影响且存在逆温、高湿等不利气象因素,污染物持续累积,沧州市可能出现连续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在区域内污染程度持续时间最长,受污染程度最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于12月25日18时由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外,停止全市施工工地施工(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