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关于调整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因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过程有所加重,经研究决定,将本次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由2023年12月26日12时调整为2023年12月25日8时,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