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为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全文如下(节选):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下 简称“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电池研发、设计、生产、装机、使用、维修、更换、报废、 回收、处理、贮存及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制定全国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的管理政策,加强溯源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原则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如电 池租赁运营机构等)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 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利用和环保处理。

第五条 [技术标准创新] 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关 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制修订废旧动力电池 综合利用国家、行业标准,完善标准体系,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