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80万吨/年褐煤热解提质多联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120万吨/年)炭化炉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80万吨/年褐煤热解提质多联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120万吨/年)炭化炉升级改造项目位于伊吾县淖毛湖镇伊吾工业加工区煤基化学品片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59′16.53″,北纬43°41′9.1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改造后提质煤的生产总规模不变,副产品规模增加,其中煤焦油产量为24万吨/年、末煤111.7万吨/年、荒煤气24.6亿立方米/年。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建设AB两个系列共4套生产能力为360吨/时的破碎和筛分装置,对原煤进行破碎和筛分,同时配套储存能力为6万吨的封闭式原煤仓;10台12万吨/年的3699型低温干馏直立式炭化炉、10台空气风机,炉顶煤箱、辅助煤箱、膜式水冷壁熄焦及密闭出焦设施;10台初冷塔、10台小旋捕、10台电捕焦油器、10台捕雾器、10台煤气风机、10台回炉旋捕和2个集液槽等设施。2.公辅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汽、供暖、办公区等。3.储运工程,包括密闭式末煤仓、全封闭提质煤仓、储罐、煤气外输管道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污染防治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334.1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6.67%。

二、根据新疆沃谱瑞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80万吨/年褐煤热解提质多联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120万吨/年)炭化炉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2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05号),本项目符合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受煤坑、破碎及转运废气,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原煤筛分、转运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后采取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浓度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炼焦工序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污水站焚烧炉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器+SNCR脱硝+氢氧化钠碱液喷淋脱硫除尘处理,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酚类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5标准。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苯、酚类、硫化氢、氨、氮氧化物、氰化氢、苯可溶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剩余氨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锅炉排水、循环水站排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排入淖毛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酚氨废水预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焦油罐区、氨水罐区、变电站事故油池和事故水池等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九)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