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变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调整申报价格之日起满30天方可变更,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