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等,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调整煤矿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8月2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8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调整煤矿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不含)或不提升生产能力的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变更开采方式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核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二、生产煤矿不提升生产能力实施的扩大开采范围、井工矿新增井筒或调整井筒功能,以及井工矿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初步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由旗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备案服务,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三、上述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备案文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涉及项目环评、水保、节能等变化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项目均应按要求履行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程序。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