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经信装备〔2019〕197号)规定,经企业申报,设区市经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初审并现场查验,我厅审查并征求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将《2023年第批铸造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异议,可向我们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411日-2023年417日。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0571-87058343

附件:2023年第六批铸造产能置换方案.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