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期间能耗目标任务,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淘汰退出25000KVA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确有必要建设的,须按照不低于1.25:1的比例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为按时限要求完成限制类装备退出任务,合理有效推进产能置换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的核心内容

本指南共分为12条,主要内容有:

(一)新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实施1.25:1产能减量置换。

(二)限制类装备铁合金企业产能置换,原则上2022年底前将现有限制类装备全部拆除完毕。

(三)凡属于我市的铁合金产能出让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核定实际建成的炉型容量、台数、产品及产能,有助于合理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中要求“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装置)不得用于置换”,是指在2020年本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装置)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五)为统一不同类型跨品种系列产能置换,先将退出产能换算成硅铁合金产能,按1.25:1比例减量后,再换算建设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产能。

三、文件执行范围

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四、新旧政策对比、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此项工作属于创新性开展工作,在此之前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过铁合金产能置换办法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