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文《关于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的请示》(长发改能〔2022〕188号)收悉。2015年1月27日,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核定产能70万吨/年。该矿2020年末开拓至最低生产水平(-345m标高),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矿井进入衰竭期。2022年5-6月,该矿开展了产能核定工作,编制了《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省能源局聘请煤炭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对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现依据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产能由70万吨/年核减到35万吨/年,该矿最终产能确认为35万吨/年,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增。

二、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吉林省能源局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