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钢采购发票事宜的通知
各废钢供应商:
为加强与各供应商的持续合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现就废钢采购发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22年3月1日起我公司收购的废钢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规定执行,供应商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合伙企业) ;
2、合作前废钢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许可和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相关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望各废钢供应商配合实施。特此通知

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