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华宏关于采购废钢发票的通知

各废钢供应商:

根据财税【202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我司废钢收购业务将严格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执行,现就废钢采购发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3月1日前,各废钢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许可和备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自2022年3月1日起,凡送货到我司的废钢铁,需提供3%简易计税征收率(包括个体工商户)或13%增值税率的专用发票。

三、原有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于2022年3月1日前抓紧到税务局申请购买发票。

四、各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有因增值税发票违规违法所引发的各种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为维护我司与各废钢供应商的持续合作关系,保证后续业务的正常开展,望各供应商积极配合。

丽水华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