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要求,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部分转炉设备升级改造项目进行了评估,出具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评估意见。现将包钢集团部分转炉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评估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电话:0471-4826452(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1: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升级改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