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开展督察工作。近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5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对《决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突出责任主体

《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进一步强化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

·突出底线思维

牢牢守住的安全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

·突出党政同责

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

·突出从严从实

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

2019年至今,全省在生态环保领域共实施问责1025起,问责领导干部1659人,其中厅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126人,乡科级干部981人,其他干部547人。围绕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坚持“查清事实、精准问责”的原则,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19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环保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多项指标创历史最好,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18%,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逐级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职责定位

紧盯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紧盯“关键少数”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紧盯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

坚持问题不查清的不放过、责任人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问题整改不迅速的不放过。

做到坚决稳慎精准规范追责问责

以有力有效问责促进有力有效履责。

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标准保护同向发力、协同推进、一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