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庆胜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卢龙县庆胜矿业有限公司铁矿M2矿体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依法对该项目《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该项目未对原有工程和违法建设造成的生态问题进行彻底恢复治理。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6号)要求,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主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完成治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本项目未按上述文件要求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对长期违法采矿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未彻底恢复治理,排土场、工业场地、矿区道路等重点区域的生态恢复治理,未达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二、鉴于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五)款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待有关问题整改落实、环评文件补充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对于上述决定,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行使申诉权利。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