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邯郸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邯郸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河钢集团邯钢公司、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使用燃料参照《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区(县)政府(管委会)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发展改革、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三)绕城高速区域外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参照本通告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