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省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要求,唐山芦台经济开管委会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统称禁燃区),并在禁燃区内划定禁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

(一)禁燃区范围。芦台经济开发辖区全境。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执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Ⅰ类(一般)标准: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挥发分(Vdaf)大于12.0%,焦炭挥发分(Vdaf)大于5%,兰炭挥发分(Vdaf)大于1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对暂未实施“气代煤”改造的或不具备“气代煤”改造条件的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二、禁煤区划定

(一)禁煤区范围。西至盛世大道,南至南环路,东至富康道、东外环,北至蓟海路。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执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III类(严格)标准: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要求。禁煤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含租用民宅的)和个人经营、储运、使用煤炭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以及属地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性质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芦管通字〔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