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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现将我区钢铁行业2020年度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

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区2019年度水泥、钢铁行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专项监察情况的函》,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原宁夏博宇红星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钢铁企业2019年各项工序能耗指标均达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标准。

二、执行阶梯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有关规定,上述3家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第一档,不加价。

三、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