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鄂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鄂州市的城市、镇规划区为禁燃区。

二、禁燃类别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对应《高污染燃料目录》的Ⅱ类(较严),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2020年6月底前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和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须于2023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市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实施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设施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鄂州政规〔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