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目录主要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

明确了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对于以后的环保监管有了明确的根据。对于工程机械行业来说,从造车、验车到驾驶员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力度,一旦环保不达标,责任不止一人。

一、2019年、2020年全国各城市加快划定挖掘机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执行的是国三标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国四标准预计2020年下半年到2021年上半年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如下:

图1: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年开始,全国各城市开始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Mysteel不完全统计,2019年约计46个市县划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和低排放控制区。截至2020年3月23日,全国累计106个市县划定了挖掘机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图2:全国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分布情况(截至3月23日)

从各市县划定的区域来看,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主要集中在市中心或县中心。另外,目前90%以上的市县将国一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视为高排放机械,少数城市如长春杭州等地,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就视为高排放机械。

也就是说,目前划定高排放禁用区的城市,90%以上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市区,其余城市市区禁止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重要一环,预计2020年将有更多的三四线城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一方面倒逼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换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国三以下标准的机械产品价格。

二、非道路机械生产不合格、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机制

1、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2、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3、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4、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5、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柴油车未安装规定安装远程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