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30万t/a及以上保留生产煤矿采区接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涉煤审批事项,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对30万t/a及以上保留的生产煤矿采区接替事项进行优化整合、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生产能力30万t/a及以上保留的生产煤矿原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已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煤矿企业可按照《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规范生产矿井采(盘)区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19〕27号)文件要求自主开展采区接替相关工作,其采(盘)区开拓方式、通风方式、生产布局等,应与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井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二、设计生产能力30万t/a及以上的保留生产煤矿原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对其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由其上级集团公司或独立法人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结合原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煤矿开采现状,对矿井水平、采区(盘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等进行补充设计,经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或独立法人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批准,报市、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后,可参照《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规范生产矿井采(盘)区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19〕27号)文件要求自主开展采区接替相关工作。

三、上述30万t/a及以上保留的生产煤矿如果需要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增加煤层开采数量、扩界超出原设计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必须作为煤矿改建项目对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上报原审批单位实行备案。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