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郑政通〔2019〕28号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市关于划定“禁煤区”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结合我市集中供暖和“双替代”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禁煤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市区划为“禁煤区”,包括金水区、二七区、惠济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四、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禁煤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工作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经查实的,按照《郑州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环攻坚办〔2018〕115号)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69。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郑政通〔2017〕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