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塔城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国家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以下简称《煤矿项目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标准,提高现代化煤矿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项目验收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管理

(一)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项目联合试运转开始前,应按《煤矿项目验收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编制煤矿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通过县(市、区)和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行文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到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监管。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煤矿项目验收办法》有关项目联合试运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监管

(一)煤矿建设项目具备《煤矿项目验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由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1.煤矿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和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同时,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县(市、区)和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煤矿项目验收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县(市、区)和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提前二十日告知拟组织开展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地、县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届时派员参加煤矿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验收过程及验收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的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煤矿项目验收办法》相关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