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和《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工程机械和柴油装卸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兴盛路——北川河东路——晋绥路——离石高架桥——龙山路——高速东出口——滨河北路——凤山路——兴盛路合围区域。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