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预测,9月25日起,京津冀及周 边区域扩散条件持续较差,污染物缓慢积累,扩散条件持续不力,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短时间可能达到严重污染。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从9月25日 0时-10月 2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同时启动二 级应急响应。主要应急措施为:

一、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 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 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4. 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5.拒绝露天烧烤。

二、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 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 648号)和吕梁市2019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1.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1) 长流程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预警响应 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 (含)以上,以生产 线计;高炉停产50% (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 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 间延长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 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 短流程钢铁:电炉炼钢企业停止车辆运输。独立 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3) 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 结机等停产50% (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 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 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 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

(5) 氧化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 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 运输。

(6) 电解铝:停产30%,以电解槽计;禁止使用国四 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7) 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炫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运输原辅材料。

(8)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 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水泥熟料生产 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 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 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 (含)的生产线,停产。

(9) 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10) 陶瓷:除卫陶和日用陶瓷外全部停产,禁止运输。

(11) 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 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 (含) 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 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 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 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3)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 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使用电弧 炉的企业:停产50% (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 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4) 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 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5) 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 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 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使用新型煤制气的可不予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 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 (含)以上,发酵级以 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 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 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 (含)以上,原药企业 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 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 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 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 国四及以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 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 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 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1)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 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 (含)以上, 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 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 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 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2)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 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 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3)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 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4)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 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 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5)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 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 放工序停产50% (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 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烂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 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 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6)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 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 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 (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 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7)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达到 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无法 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

行物料运输。

(28) 煤炭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 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9) 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禁 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0)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禁 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1) 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 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2) 饲料、腐殖酸:停止破碎、碾磨等工段。

(33) 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 (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4) 机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

(35) 建筑材料制造: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 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6) 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协同供热、供气企业实施 以热、以气定产。

(37) 其他行业自觉加强监管,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2. 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 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 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辆次)的单位 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 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车辆按照吕梁市重污染 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3.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 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 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 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新闻单位要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 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按照最新修订 的应急减排清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积极应对工作;每日14时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 工作信息报送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