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汽车制造、电池、锅炉、肥料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行业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申领范围具体如下:

1、汽车制造: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或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2、电池:铅蓄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镍氢电池制造、锰电池制造及其他电池制造。

3、锅炉:热力生产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等。

4、肥料:磷肥制造等。

生态环境部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按其要求执行。

二、申领时限

(一)属于以上申领范围内的现有企业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申请填报及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