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宁政传〔2019〕37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我市(南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旋挖机、桩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吊机等。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