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对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规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公告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新的车辆购置税。

在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和具体政策的公告中,与2000年的暂停条例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有两点:

第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范围有所缩小。在暂行条例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而在新的车辆购置税法中,公共汽电车辆、电动摩托车以及排气量不高于150毫升的摩托车都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范围。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这样政策的出台将利好公共汽电车辆,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影响不大。根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公交累计销售33401辆,推总2018年的总量不到7万辆,新能源公交市场规模较小,即使有利好刺激,也不会带来较大的增量。

第二,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在之前的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在车辆退回生产或销售企业时,应退税额应如何计算。

综上,此次公告的发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补充具体实施办法,但不会对汽车行业产生多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