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亳州市划定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划定区域范围为市区北一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规划的三清大道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合围区域为低排放区。涡阳县、蒙城县和利辛县自行划定低排放区范围。

受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为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但应急抢险工程或保障民生不受上述措施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亳州市对非道路移动机将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二)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III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