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3日,江苏省厅印发《关于增补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的通告》,决定增补豁免企业!

一 申请时间

2019年1月13-1月20日

二 增补对象

未纳入我省(江苏省,下同)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且符合《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要求的各类工业企业或建设施工企业。

三 申请程序

(一)企业对照豁免办法,在申请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及企业生产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材料。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豁免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于1月25人前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于2月3日前向社会发布。

一 基本条件

(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

(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

(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

(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

二 除基本条件外,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一)下列8类涉气重点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环境基础设施类

公用燃煤电厂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垃圾发电或危废焚烧企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2、钢铁冶炼类

完成《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治理任务,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9年度申请期内,企业单条球团、烧结机、炼焦生产线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申请生产线单独豁免。

3、电解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4、水泥熟料制造类

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5、建材类

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全工序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

6、石化类

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且已实施LDAR泄露检测修复,并承担省内油品升级和供应保障任务。

7、战略新兴产业类

规模以上企业,在各类战略新兴产业目录内,符合统计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审核。

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免。

8、建设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

(1)能够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执行。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需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生态环境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3)施工场地内使用的非道路机械全部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无冒黑烟现象。

(二)除上述类别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

2、直接或间接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饮用水、交通出行等基础公共服务,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