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

根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全面开展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工原函〔2018〕52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山西省,下同)2018年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已准入焦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对本市所有焦化准入企业进行系统梳理,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见附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分为符合相应准入条件、要求限期整改、建议撤销准入3类。

建议撤销准入类包括:

1.不符合国家有关焦化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焦化准入条件规定要求的企业;

2.焦化产能已置换给其他企业的企业;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二、做好新申请焦化企业准入公告初审工作

请各市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对申请企业开展初审工作,并进行现场核实,对不能全面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通过初审。对申请变更公告名称的企业,核实是否符合变更名称的要求。

三、高度重视准入动态管理工作

对焦化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公告动态管理是国家引导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机制,也是强化焦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尽快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和申报初审工作,确保上报情况真实、准确。

请于2018年12月3日前,将本市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及监督检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和名称变更要求的申报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厅,电子版刻光盘上报(上报材料均一式4份)。

联系人:郝志伟

附件: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