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eel梳理,《山西省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中,与钢铁行业相关的内容如下:

◎错峰原则:各市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不高于错峰生产前的原则,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分类管理,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制定“一市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错峰生产方案,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考核,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

◎钢铁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即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烧结机尾区域无可见烟尘。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的。

◎铸造行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部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项目

一、钢铁行业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附原文: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