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综〔2018〕3号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钴、、锑、、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2018年12月3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企业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19年1月1日起,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企业不得无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企业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

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附件:各区申领排污许可证地址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