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销售股权。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及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根据该协议,代价为人民币28,000,000元(相当于约33,300,000港元)。代价将于该协议日期起计五个营业日内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代价及代价之结算方式乃由卖方与买方参考目标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之估计资产净值及目标公司之业务前景后按公平原则磋商达致。

董事认为,目标公司之业务前景不明朗,出售事项为本集团提供良机可重新调配资源及投放更多资源发展稀土及耐火产品业务。因此,董事认为出售事项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认为,目标公司之业务前景不明朗,出售事项为本集团提供良机可重新调配资源及投放更多资源发展稀土及耐火产品业务。因此,董事认为出售事项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