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煤矿企业:

按照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附件1.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第5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与营业执照正、副本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一致。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兖州市大统矿业有限公司、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曹庄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等要求。上述煤矿企业应于2018年8月10日前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申请变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变更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7月6日

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