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吉林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12月27日向吉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对督察整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坚决扛起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政治责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不讲条件、不讲代价、不折不扣抓好整改落实。省长景俊海要求各地各部门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坚定不移推动整改任务落地见效,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举措整治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吉林省提前成立由书记、省长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思想,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走具有吉林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坚决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切实抓好中央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使吉林的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整改方案》明确了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制度不断完善的工作目标,提出到2020年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8%以上;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2.5%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低于4.2%;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生态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三方面问题,《整改方案》梳理确定了12类67个整改任务,制定了《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明确整改目标,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完成一件销号一件。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整立改、长期坚持;对能够短期整改的,即刻着手、限时整改,6个月内见到成效;对确需长期整改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发力全面推进,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督察组移交的12个重点案件线索深入调查、严肃追责。坚决做到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

为了确保坚决完成督察整改任务,《整改方案》提出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明确了6个方面22项主要措施。一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二是全面推进绿色发展。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积极调整能源结构,有序发展循环经济。三是实施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攻坚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水体污染攻坚战,打响生活垃圾污染歼灭战。四是不断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持续实施重点生态工程。五是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督察期间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回头看”。六是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启动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快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还明确了5个方面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全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迅速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省委、省政府实行省领导双包保责任制,省委常委分地区包保落实,省政府分管领导分领域包保落实。各地分别明确党委、政府领导包保内容,落实包保责任。三是严格跟踪督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调度、督导检查。实施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实施明查暗访,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移交的重点案件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以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对消极懈怠、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五是及时公开信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氛围。

下一步,吉林省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吉林省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在思想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抓好整改落实。把整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机遇,切实肩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决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与吉林省“三个五”战略有机结合,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领域、全过程,推动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机遇,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取得新突破,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大机遇,坚决消除环境污染这个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让吉林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好。

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吉林,根据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诚恳接受、照单全收、直面问题、深刻剖析、坚决整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思想,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走具有吉林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坚决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切实抓好中央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使吉林的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反馈问题的严重性和问题整改的紧迫性,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上来。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领域问题整改,地方和部门共同推进,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做到坚决整改、迅速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3方面12类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明确整改目标,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完成一件销号一件,坚决做到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整立改、长期坚持;对能够短期整改的,即刻着手、限时整改,6个月内要整改完成;对确需长期整改的,要集中力量,持续发力,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督察移交的12个重点案件线索深入调查、严肃追责。

(三)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针对反馈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成因、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推动从源头、体制机制上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将落实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作为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举一反三,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最严格的环境监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为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提供保障。

(四)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全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东中西三大区域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与吉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攻坚行动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确保督察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新发展。

三、主要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从细、从实、从严、从快,狠抓整改落实,确保在半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并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具体整改任务(详见附件)。

(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吉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主要目标,确保到2020年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8%以上;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2.5%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低于4.2%;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生态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

(三)生态文明制度不断完善。坚决实行最严密的法治、最严格的制度,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加快建立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实现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大格局,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坚决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构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提高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严肃追责问责。

4.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倾斜。切实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河道保护修复、饮用水源地保护、森林资源管护、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创新环保领域投融资机制,拓宽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渠道和企业环保投入筹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等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支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二)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1.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快实施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西部生态经济区战略。组织编制全省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形成开发与保护、发展与布局于一体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根据市(县)主体功能定位,探索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精准落位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严格用地规模管控,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加大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再生资源利用设施。

2.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巩固发展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加快培育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等优势产业,全面推进小卫星、无人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观光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全力打造吉林绿色品牌。坚决化解过剩产能,按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严格淘汰落后产能,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实施一批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积极发展环境咨询、工程设计、第三方治理等新兴环境保护服务产业。

3.积极调整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保证清洁煤炭供应。2020年底前,全省煤炭综合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至63%以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以西部地区为重点的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建设。继续实施“气化吉林”工程,加快推进梅河—桦甸等省内支线管道及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吉林段)。2020年底前,实现县级及以上城市天然气输气管网全覆盖,重点城镇管道覆盖率达到80%,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0%。

4.有序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循环生产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强化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三)实施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攻坚行动

1.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建设、燃煤锅炉达标改造三大工程。2018年底前,实现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覆盖,2020年底前,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装机容量达到总装机容量的75%以上。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取缔行动,2020年底前,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秸秆禁烧网格化责任体系,加快秸秆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实施城市裸露地面消除工程和堆场扬尘整治工程,有效管控城市扬尘污染。

2.打好水体污染攻坚战。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污水收集管网改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程项目。2019年底前,松花江和辽河流域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级A排放标准全覆盖,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逐步消灭劣Ⅴ类水体。实施截污控源、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2019年底前,基本消除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实现长治久清。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地表水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3.打响生活垃圾污染歼灭战。组织开展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强化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达标处理,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垃圾渗滤液全部得到有效处置,全省90%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四)不断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

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完成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勘界定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措施,强化红线区综合管控,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2.强化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加快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全面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行动,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确保2018年8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到位,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3.持续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推动森林耕地草原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深入推进东部长白山林区生态修复工程,全力推进东部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和产业转型,加快生态移民和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中部黑土地保护治理,进一步强化防护林建设、土地整治、水土保持,系统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推进西部“河湖连通”等重大生态工程,进一步构建引、蓄、灌、排、提相结合的工程体系,强化湿地和草原保护与修复。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1.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着力消除监管执法盲区和死角,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推进环境监管法制化、精细化、常态化,严厉打击恶意偷排、偷放,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强化日常监管,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成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增强预警预报能力。完善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实现重点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全面确定逐级执法、岗位执法责任,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科学界定监管范围、督查范围,将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化责任人。

4.开展督察期间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回头看”。开展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案件“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的8066件案件进行“回头看”,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督查督办和后督察,对整改进展缓慢、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

1.启动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建立和配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定期开展省级环保督察。紧盯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2.加快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尽快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执法监督、考核“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形成高效协调的生态环保管理机制。

3.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8号),在森林、草地、湿地、水流、耕地5个重点领域进行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4.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认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体制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景俊海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面推进全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业务指导组和宣传报道组5个专项工作组。各地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迅速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方案,并报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整改工作方案要做到目标明确、时限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落实。省委、省政府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省委常委分地区包保落实,省政府分管领导分领域包保落实。各地也要明确党委、政府领导包保内容,落实包保责任。

(三)严格跟踪督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调度、督导检查。要实施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实施明查暗访,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移交的重点案件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以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对消极懈怠、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开展省级环保督察期间,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省政府网站统一开设“保护环境立行立改”专栏,吉林卫视《吉林新闻联播》每周四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吉林日报、省政府网站每周五刊发宣传报道。省级“一报一台一网”,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和公主岭市主要媒体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全程公开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氛围。

附件: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一、一些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治站位不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认识不够,在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上,仍然存在重经济、轻环保,重眼前、轻长远的问题;有相当一批干部认为吉林生态环境本底较好、优势明显,对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缺乏清醒认识,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讲成绩多、谈问题少,环境保护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全面履行生态环保重要责任,努力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生态优先,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

(二)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对党员干部的理论培训课程,教育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清全省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理,严格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责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市(州)绩效考核、县域考评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权重,强化生态环境约束,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执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对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盲目决策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有的部门和地方在环境保护上喊的多、做的少,发文件多、具体落实少,有的甚至说一套做一套,不敢动真碰硬,不抓落实。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议事机构,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议,专题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政府常务会和部门党组每季度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三)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定期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工作,紧盯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责任不落实、局面不扭转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四)按期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监测、执法监督、考核“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形成一系列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管理制度。

(五)加快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地方立法中存在“放水”问题。2012年3月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采砂等排放污染物的活动开口子,全省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法制委

责任人: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法制委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

整改目标: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条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人大环资委召开会议通过条例修改议案,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议案。

(三)常委会期间,法工委负责为法制委统一审议、常委会审议表决,准备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表决稿及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常委会审议期间,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交付表决。

(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公布、报备。

四、长白山国际滑雪中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要求擅自建设两座高尔夫球场和93栋别墅,并长期违规运营。

责任单位:白山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白山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

整改目标:停止抚松万达高尔夫球场经营行为,消除球场特征,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全部拆除现有别墅建筑。恢复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土地用途。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取缔高尔夫球场

1.长白山国际滑雪中心两座高尔夫球场停止经营活动,关停企业高尔夫球场宣传网站,下架所有与高尔夫球有关的宣传标识。全部拆除抚松县辖区内和长白山国际度假区内的165个高尔夫宣传灯箱、广告牌和指示牌、8个引导标识。

2.停止两座球场供水,拆除1190个灌溉用喷头和115个供水分控箱。拆除中途房和出发台两栋违法建筑,挪走两座高尔夫雕像。

3.拆除娱雪区夏季高尔夫球场练习场内的20个发球器、207个发球台、54个球场码数碑。按照取缔标准,在球道草坪上,每间隔20米横向挖1米宽、0.5米的深沟。填埋182个球场沙坑,破坏54处球场果岭。

4.由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防止高尔夫球场出现死灰复燃、继续运营等情况。

(二)全部拆除93栋别墅建筑。

(三)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土地用途,依法合规研究收回土地的利用问题。

五、2011年国家对违法违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清理整治以来,吉林省不仅未按国家要求对该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清理整治,反而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称该项目已经停止建设并拆除了相关设施,明显与事实不符。2017年6月中国高尔夫球巡回赛在此举办期间,吉林省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高尔夫球场已停止建设并拆除相关设施,停止了各种形式的高尔夫球场宣传和营销。

责任单位:省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严和实的要求,切实改进作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

整改措施:

(一)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开展反思教育,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挖思想根源,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意识,严肃工作作风,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省纪委按照“一案双查”要求,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白山市党委和政府负责高尔夫球场取缔工作,按要求定期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省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照取缔标准和整改时限,做好现场督导。

(三)球场取缔完成后,白山市党委和政府、省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督查室会同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现场核查。

六、吉林省在2016年对各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中,将生态文明类指标权重由2014年的21分减少为17分,同时将经济发展类指标权重由20分增加到25分,在工作导向上存在偏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责任人: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在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中,将生态文明类指标权重提高至21分以上。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调整完善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在2017年度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中体现,总分100分不变。突出绩效考核对绿色发展的导向作用,增加有关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分值,将生态文明类指标分值由2016年的16分增加到22分,重点考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总量、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总量、森林防火等指标。同时调减部分经济发展类指标,分值由2016年的25分减少到19分。

七、2014年以来,吉林省在实施环境保护专项考核中,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不合格、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市,未按规定实施区域限批和责任追究,考核流于形式,压力传导不够,导致一些关键性工作措施落实不力,部分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人: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严格按规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层层传达压力、压实责任。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4〕36号),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二)考核结果抄报省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建议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建议省纪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暂停审批未通过考核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省发展改革委未按要求编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中长期规划,落实目标责任管理不到位,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滞后。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责任人: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制定吉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中长期规划,明确目标和工作责任,扭转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滞后的局面。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编制完成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2016-2020年),综合考虑各产业、各市(州)煤炭消费的差异和特点,科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煤炭总量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分解到各地,指导督促各地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具体工作方案。

(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责任主体,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并对各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九、省发展改革委对控制过剩产能审核监管不严。2013年核准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超白、超薄屏显基板及在线LOW-E镀膜玻璃生产线项目,包括4条日熔化量700吨的浮法玻璃生产线,截至督察时已建成两条,新增平板玻璃产能1150万重量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四平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发改委、四平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完成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平板玻璃违规产能整改。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发改委严格执行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履行好过剩产能项目审核把关职责。

(二)四平市政府负责监督该企业停止二期、三期工程开工建设。

(三)四平市政府负责对企业已建成的2条700t/d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整改,完成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履行产能置换程序,实现产能合规。产能置换完成后,加强日常生产监管。

(四)若该企业未按期整改到位,省发改委依法依规撤销吉发改审批﹝2013﹞428号文件,四平市政府负责责令企业停产,并监督执行到位。

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把关不严,工作不实。督察发现,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铸造用生铁仅占10%左右,不符合国家铸造用生铁企业标准,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先后于2012年、2015年两次将该企业上报为铸造用生铁企业,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和复核,导致该企业两座低于400立方米的炼铁高炉和一条热轧带钢生产线等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责任人:省工信厅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完成撤销该公司铸造用生铁规范条件认定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两座低于400m3高炉彻底拆除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产能置换及热轧窄带钢生产线优特带钢改造工作,实现企业产品升级。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向工信部申请取消该公司已通过的铸造用生铁规范条件认定。

(二)督促该公司于2018年3月底前上报两座低于400m3高炉(310m3、380m3各一座)拆除方案,2018年6月底前彻底拆除完毕,选派吉林市、磐石市工信局人员现场监督,会同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督导验收。

(三)督促该公司于2018年3月底前上报钢铁产能置换方案,4月底前上报优特带改造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产能置换及热轧窄带钢生产线优特带钢改造工作。对无法按期落实可置换产能的,责成企业限期拆除相关冶炼设备,并按规定公示。

(四)在全省范围内,再次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彻底排查清理工作,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以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全部退出。

十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问题,在启动应急预案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关工业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对企业应急响应情况没有进行检查,对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急预案予以备案。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信厅

整改目标:建立高效严格的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应对措施。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2018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调度,快速启动停产限产等措施,提高应急响应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各地组织重点监控企业,修改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企业停产限产具体措施,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三)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制定的降低生产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等应急响应措施的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化重点监控企业停产限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动态调整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名单。严格预案备案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应急预案坚决不予以备案。

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管理和指导不力。全省55个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有30个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实际不到60%,远低于国家80%的目标要求,但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却统计上报为84.7%,以数字掩盖问题。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30座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检查工作,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进行重新核查统计。2020年12月底前,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制定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检查工作方案,成立无害化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2018年8月底前,对未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二)2018年8月底前,对2015年以来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进行重新统计,修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统计数据。按照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认定评价标准,逐市县核查,对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和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计入无害化处理量;对达不到要求的,不计入处理量。

(三)加快推进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整改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加强整改督导。2020年12月底前,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实现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四)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和季查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导进展较慢的整改项目,每年年底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十三、全省目前仍有70%以上的行政村尚未实现生活垃圾“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农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突出,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农村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省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制定《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整县推进工作方案》和《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二)继续推进试点县(市、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2018年12月底完成试点县(市、区)工作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投入机制。

(四)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帐,实施治理工作月报和季查制度,每年年底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五)2018年12月底前,出台《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对申请达到标准的市县进行逐年验收。2020年12月底前,全省90%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十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污水处理工作管理和指导不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推进不力,松花江、辽河两大重点流域5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仍有30座尚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与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差距较大。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松花江、辽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制定全省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计划,明确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

(二)2018年5月底前,各地制定每个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方案,2018年8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

(三)强化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将生活污水处理厂作为执法重点,建立月报、通报制度,及时调度工程项目进展,对工程项目进展缓慢、整改不力的进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管,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执行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十五、省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为部分企业办理矿权延续、审批手续。2013年以来,在13个自然保护区内延续和审批金矿、矿等探矿权22处、采矿权8处。2015年,为位于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项目办理延续采矿权手续,督察时该煤矿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

责任人:省国土厅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梳理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分类对自然保护区内22个探矿权、8个采矿权依法依规进行退出或处置。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督促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县(市)政府,区别情况对位于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下达停止勘查、开采、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并加强监管;制定风险预案,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二)立即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延续、保留、变更、转让、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和抵押备案。

(三)对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情况、有效期限、勘查生产状况、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查明和占用资源储量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为矿业权退出或处置奠定基础。

(四)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督促相关县(市)政府与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订退出协议;要求矿业权人进行地面设施拆除、井硐封闭以及地表生态植被恢复等工作。

(五)依法注销、撤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和批准文件。

十六、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将31万余亩草地开垦为耕地,其中白城市毁草开垦25万亩,松原市毁草开垦4.6万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草原生态破坏严重。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4月底前,完成全省土地整理项目排查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杜绝将草原开垦为耕地。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完成2012年以来实施的全省土地整理项目全面排查,逐地块核实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需要进行整改的地块清单。

(二)对需要整改的地块,地方政府逐个地块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对已立项未实施的项目,立即撤销或终止,不再建设;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对已完工的项目,组织退耕还草,恢复生态功能。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以来全省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570台。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质监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800台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注销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注销工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增的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一律不受理施工告知,一律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一律不核发使用登记证。

(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煤小锅炉取缔行动,对当地政府取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确保2014年以来全省违规新注册的1570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注销使用登记证。

十八、省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未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履行“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职责,全省煤质监管领域存在盲区。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的监管职责,有效消除煤质监管领域盲区。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2018年8月底前,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对加工、制作煤炭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达不到煤炭产品质量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二)2018年8月底前,省安监局组织对全省现有生产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对高硫份、高灰份且没有洗选设施或生产煤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停止或限制其生产。

(三)2018年8月底前,省工商局组织开展全省煤炭经营类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无照经营商品煤的违法行为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依法处置库存散煤。

(四)省质监、安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持续打击违法行为。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4个配套办法落实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省环境保护厅未办理一起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仅对两起环境违法案件作出一般罚款处理,罚款总额13万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得到充分运用并常态化。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加大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的执行力度,对适用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的重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省环保厅直接查办处理。

(二)加大调度、督办工作力度,每月通报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地区,采取约谈、问责等形式,强化环境执法任务落实。

(三)2018年6月底前完成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专项环境监察稽查,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稽查意见书,并跟踪整改落实。

(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18年8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坚决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明显滞后。截至督察时,全省1087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中,有737台未进行除尘改造、412台既未进行除尘改造也未建成脱硫设施,超标排放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全省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任务,锅炉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制定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推动相关企业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

(二)加大对燃煤锅炉的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全省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采取限制生产、按日计罚等处罚措施。

二十一、生态保护监管执法薄弱,毁草毁湿毁林问题时有发生,一些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加强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毁草毁湿毁林问题得到根本性遏制。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资源管护。充实森林管护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对毁湿毁林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增加森林管护人员,增建管护站点,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区域常年巡护,及时处理违法问题,实现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全覆盖、无死角。

2.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完成《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管护。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年底前依法组建林业执法队伍。加强集体林生态护林员监管,有效解决生态保护监管执法缺失薄弱问题。在全省国有林场逐步推广应用森林管护巡检系统,全面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4.对毁坏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工作。在查清2013年-2016年破坏林地情况的基础上,2018年3月底前查清2016-2017年破坏林地情况。

5.常态化开展“三情、四网”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侦破案件。6月底前,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破坏林地资源三类专项行动。

6.加大被破坏林地还林力度。下达还林计划,由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时组织还林。

(二)省畜牧局整改措施

1.建立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种毁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2.开展全省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3.设立草原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及时了解和掌握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线索。

4.启动“大美草原守护行动”,实施草原执法检查“绿剑行动”、草原征占用专项检查“护卫行动”、草原补奖政策“宣贯行动”、新闻媒体“发现美丽草原行动”、最美草原管护员“寻找行动”,进一步营造草原保护的良好环境。

5.加快推进全省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明晰草原的边框四至,防止地类纠纷,提高草原承包经营者保护草原、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6.对依法收回的草原,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十二、2013年以来,畜牧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交各类破坏草原的涉刑事案件221起,仅有93起办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公安厅、省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畜牧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案件查办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公安机关对畜牧部门移交的案件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查清涉及草原刑事案件情况,2018年12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剩余案件查办工作。畜牧部门对涉嫌草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对涉嫌破坏草原刑事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二)2018年3月底前,省公安厅、省畜牧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移送案件长效工作机制,健全联合执法保障措施,明确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固定等工作程序。

(三)2018年6月底前,各级公安、畜牧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制度,组织领导全省打击破坏草原违法犯罪工作。

二十三、据有关部门调查,2015年长白山林区毁林种参总面积达7800多公顷,其中国有林地1900多公顷、集体林地5900多公顷。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吉林森工集团,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吉林森工集团,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参地的查处工作,有序推进已查处的违法违规参地的回收还林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违法违规参地的还林工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依法查处违法种参案件。2018年8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参地的摸排、查处工作,对没有依法处罚的违法种参案件,尽快依法予以处理。对目前立案在侦未破的毁林种参案件进行梳理,对于新发现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重特大疑难案件,启动重特大案件侦办机制。全程跟踪案件办理,确保案件侦办质量。

2.加快推进参地回收还林。督导各地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完成对已还林参地的核实。对依法收回未还林的林地,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组织代为补种。对拒不还林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督导。层层落实各级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及省林业厅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的职能作用,降低发案率。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彻底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移交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二)地方整改措施

1.2018年4月底前,制定毁林种参排查方案,列出问题地块清单。8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参地的查处工作。

2.2018年6月底前,开展打击毁林种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林种参专项行动,对非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交一起。

3.依法对所有毁林种参地块处理后,责令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执法部门对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违法违规参地的还林工作。

4.建立健全林地用途管制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毁林开垦种植等各种破坏林地资源行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5.2019年10月底前,对毁林种参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逐个点位进行核查,确保不遗漏、不反弹,全面整改到位。

二十四、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量蒙古黄榆被盗伐,根据地方林业部门突击检查情况,盗伐量已多达3339株。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完成补植,自然生态修复取得初步成效。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在已查清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蒙古黄榆破坏情况的基础上,开展现地核查,加大打击力度,全力侦破案件,坚决遏制盗伐蒙古黄榆势头。

2.实施蒙古黄榆种群恢复和植被恢复工程。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蒙古黄榆植被恢复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林相相对较好的天然林地采取封山育林、适当人为干预的方式予以恢复;对林相相对较差、郁闭度较小、天窗面积较大的地块采取人工播种树籽及封山育林的方式恢复植被。

3.加大保护区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建立警地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

(二)白城市整改措施

1.2018年3月底前,清查黄榆盗伐情况,形成情况报告。

2.2018年8月底前,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封山育林、人工播种、少量人为干预等方式对毁林地块进行植被恢复。制定并严格执行黄榆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不再发生盗伐现象。

3.加强野外巡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毁林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十五、督察期间,督察组收到大量群众举报投诉,其中已经核实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面积分别达8120公顷、3265公顷、2868公顷。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举报问题涉及的森林、草原、湿地破坏面积的排查审核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2018年3月底前,对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2.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案件,对涉及湿地、林地(或森林)的案件线索,及时核实举报内容,并按程序移交。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依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案件的督办,跟踪问效,巩固查办结果。

3.加大对已破坏森林、湿地的恢复力度。依据清查结果,下达还林计划,及时组织还林。落实湿地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修复。加大湿地保护与修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生态补水等工程项目建设力度,有效促进湿地植被恢复。

(二)省畜牧局整改措施

1.2018年3月底前,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草原违法案件进行逐一梳理,认真核查涉案草原的地块、面积。

2.2018年6月底前,对草原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2018年8月底前,完成督察发现的违法案件实际涉及开垦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三)地方整改措施

1.2018年12月底前,与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对接,核准本区域内毁林毁湿毁草面积并列出问题清单。

2.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区域草原、森林、湿地破坏问题整改目标任务。

3.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效果。

二十六、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秸秆禁烧工作还不够到位。2017年春季焚烧秸秆问题明显反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秸秆焚烧火点大幅减少,综合利用能力持续提高,力争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每年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专项行动。

(二)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期,加大巡查、督导力度,对发现的火点第一时间处理。建立日统计、周通报制度,对焚烧火点数量多的进行督办。

(三)制定出台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高发地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集储存利用服务体系,拓宽剩余秸秆出口,逐步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二十七、近年来,吉林省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推进力度明显不够,水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辽河流域污染明显加剧,松花江支流伊通河、饮马河水质没有改善,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滞后。在2015年度重点流域规划考核中,吉林省在全国25个考核省份中排名第22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流域水环境质量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并逐年改善。2019年12月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辽河流域污染得到控制,松花江支流伊通河饮马河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制定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工程项目。

(二)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辽河流域、伊通河、饮马河等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工作。

(三)定期调度实施进展情况,对实施不力、水质未按期达标的地区,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限批等措施。

(四)组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制定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细则,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启动流域水环境质量上下游补偿机制,根据断面水环境治理的达标和改善情况,建立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罚款补偿”和水质达标“奖励补偿”,以及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和促进流域上下游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

二十八、2014年以来,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持续加重,水环境质量急剧恶化。2014年至2016年,I—Ⅲ类断面比例由22%下降到11%,劣V类断面比例由11%上升到56%;2017年上半年,辽河流域9个国控断面除辽河源断面外,均为劣V类,水质持续恶化。对此,吉林省有关部门和地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畜牧局、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畜牧局、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辽河流域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2018年起,条子河林家断面,招苏台河六家子断面,东辽河河清、城子上断面水质逐年改善;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河长制,实现辽河流域河长制全覆盖,从运行机制、考核机制方面不断完善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编制并落实水体达标方案,加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黑臭水体整治、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力度,持续改善辽河流域水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流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全覆盖。

(三)加快推进中部引水工程,建成通水后,退还被挤占的生态用水,缓解辽源市、四平市水污染问题。

(四)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罚款补偿”和水质达标“奖励补偿”,以及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励,对超标地区予以资金扣缴。

(五)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不力、未按要求完成水质改善任务的地区,采取约谈、通报、限批等措施推动整改落实。

二十九、截至督察时,列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67个治理项目仅完成28个,其中中央资金支持的22个项目仅完成9个。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治理项目。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分别组织各地制定工业企业治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河道治理项目、畜禽养殖项目推进工作方案。

(二)对工作方案中的项目分类实施、分类管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项目库并推动实施,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定期调度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进展缓慢的市、县、区持续跟踪督查,对水环境质量下降、未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的市、县、区,视情况进行约谈、督查督办、通报、限批,层层压实责任。

三十、辽源市半截河污染治理项目长期未实施,中央财政补助900万元资金逾期被收回。

责任单位:辽源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辽源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仙人河(半截河)截污干管迁移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消除仙人河黑臭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实现仙人河长治久清。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5月底前,完成仙人河截污干管1.5公里迁移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仙人河截污干管管线迁移工程。通过工程措施,彻底解决仙人河截留干管污水溢流问题。

(二)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修复水生态系统。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PPP等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谋划项目资金落实,弥补建设资金不足。

三十一、辽河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缓慢,运行管理不到位。四平、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长期未实施,每天约7万吨污水直排。辽河流域内还有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未进行提标改造,梨树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虽已完工,但实际仍在按二级排放标准运行,全流域没有一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四平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通过验收;2019年12月底前,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扩建工程;2020年12月底前,辽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提标改造。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建厅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对梨树县污水处理厂等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核查。

2.对四平市污水处理厂、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进行跟踪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跟踪项目进展,指导两市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指导辽河流域内未完成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开展提标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工作时限。

4.加强督查考核。实施月调度制度,掌握进展情况,及时考核验收。对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5.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制定重点镇生活污水治理方案,推进重点流域内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四平市整改措施

1.加快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建设,2018年8月底前通过验收,解决市区每天3-4万吨污水溢流问题。

2.在四平市、梨树县污水处理厂已经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基础上,2018年8月底前,完成双辽市污水处理二期及再生水利用扩建工程剩余设备调试工作,确保稳定运行,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3.加快推进重点节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梨树县四棵树、喇嘛甸镇污水处理处理厂建设,2018年8月底前稳定运行;二是加快推进双辽市双山、茂林、王奔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稳定运行;三是加快推进孤家子镇污水处理建设,2018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稳定运行;四是加快推进郭家店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稳定运行;五是加快推进石岭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稳定运行;六是加快推进叶赫镇污水处理厂建成,2018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稳定运行。七是推进大孤山镇采用点源分散式治理方式处理生活污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

(三)辽源市整改措施

1.在确保辽源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推进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89.1公里雨污合流管线改造任务。启动辽源市20万立方米新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能评等项目前期手续;2019年12月底前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

2.加快东辽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对已竣工的土建部分,安装完成的电气设备和铺设安装的工艺管线、线缆进行调试前检修,2018年12月底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3.加快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用PPP模式,积极推进渭津、平岗、金州、建安4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3月底前完成征地、环评和可研批复,2019年5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公主岭市整改措施

加快实施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立并落实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2018年4月底前启动土建工程,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12月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怀德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

三十二、辽河流域内畜禽养殖粪污污染严重。四平及公主岭市现有204个规模化养殖场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每年有930多万吨畜禽粪污未经处理,严重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省畜牧局,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畜牧局,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形成种养结合发展模式,实现农牧业循环发展。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畜牧局整改措施

1.为“十河一湖”流域32个县(市、区)安排3900万元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鼓励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2.制定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进程。

3.坚持按月调度,按季督导,确保整改工作成效。强化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2018年省级层面举办师资培训班2期、技术骨干培训班2期,培训师资力量660人,实现市(州)、县(市、区)全覆盖。

(二)四平市整改措施

1.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强化指导和服务。争取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2.加强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畜禽养殖基础信息表和粪污治理台帐,及时掌握规模养殖情况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3.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督导检查力度,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五项制度。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对未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辽源市整改措施

1.科学制定并实施畜禽发展规划和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饲养规模和布局,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对新建、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对禁养区范围内养殖户,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2.加大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实施以奖代补政策,重点在工农乡、寿山镇、灯塔镇、建安镇、安石镇、平岗镇、金洲乡和足民乡继续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2018年12月底前,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350个。

3.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服务和指导,重点推广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有机肥生产加工利用、尿液肥料化利用和专业能源化利用等“五型”模式,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全力解决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问题。

(四)公主岭市整改措施

1.对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开展排查,制定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2.2018年8月底前,完成辽河流域30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依法关闭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018年12月底前,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95个规模养殖场全部建设完成粪污处理设施。

3.落实国家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整县推进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6个有机肥场扩能升级、10个区域畜禽粪污收储中心建设、5个乡镇的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三十三、辽河流域内生活垃圾污染严重。辽源市东辽河垃圾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仅2017年上半年就集中清理河道垃圾11.7万吨。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基本消除流域内河道垃圾,建立河道垃圾清理长效机制。2019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建厅整改措施

1.按照河长制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建立城镇段、村庄段河道两岸保洁机制,杜绝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现象。

2.指导督促地方政府集中清除东辽河流域河道两岸陆地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

3.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建立长效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和环境保洁机制。

(二)省水利厅整改措施

1.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河道内垃圾清运、非法砂场清理等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全面推进清河行动。

2.采取日常监管巡查、督导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清河行动长效机制,将河道垃圾清运、违章建筑清除和非法砂场清理等工作任务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

(三)四平市整改措施

1.制定《清河行动方案》,按照河长制职能分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涉及河道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整治,抓好任务落实。

2.建立由县级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和保洁队伍,杜绝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现象。

3.加强督导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下达河长令等方式限期整改,严惩河道乱倒垃圾现象。

(四)辽源市整改措施

1.编制河道城区段卫生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将河道划分为一级卫生保洁区和二级卫生保洁区,对一级保洁区内的垃圾实行专人看护,日产日清,对二级保洁区内的垃圾实行定期卫生巡视,及时清理。

2.组织流域内16个乡镇在每年的春秋季节,开展河道清洁专项整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惩治乱倒垃圾现象。进一步巩固提升城乡环卫一体化整治成果,杜绝垃圾入河,保证河清岸净,提升水体自然修复功能。

3.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辽源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管理考核。成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巡查办公室和乡镇环卫所,加大对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巡查力度,将巡查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各乡镇绩效考核范畴,并将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列入村干部年度奖惩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约束机制。

(五)公主岭市整改措施

1.2018年2月底前,完成辽河流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排查工作。2018年3月底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北京环卫集团签订完垃圾清理转运协议。

2.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动并网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投入生产运营。

3.落实北京环卫集团和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相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统筹、乡管理、局协调、村收集、户分类、公司转运”的垃圾处理模式,并启动运行。

4.实施大城管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体制和机制,成立乡镇城管执法队,做到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

三十四、伊通河、饮马河流经长春市后,水质由Ⅲ类下降为劣V类,是目前松花江流域污染最重的河流。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饮马河刘珍屯及靠山南楼等3个断面,2018年水质有所改善,2020年达到考核要求。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3月底前,组织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推动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项目有效落实,努力改善伊通河、饮马河水质。

(二)深入实施《长春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实行“一河一档案”“一河一策略”“一河一巡查”,形成巡河、治河、护河及河道保洁常态机制。

(三)加快实施伊通河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截污纳管、底泥清淤、垃圾清运、调蓄池、人工湿地、旁侧接触氧化、氧化塘、水生态构建、生态补水、污水处理厂新建(提标改造)、生态岸带等工程实验和实施。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伊通河全流域综合治理。

(四)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工业集聚区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治理主城区直排吐口,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五)2018年12月底前,出台伊通河、饮马河河道生态补水方案,将生态补水方案纳入水库年度调度运行计划,保证伊通河、饮马河河道生态基流。

(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推动实施伊通河、饮马河综合整治。

三十五、长春市建成区内10条城市水系中,共有75处黑臭水体,占全省总数的75%以上。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春市应于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但目前尚无一处完成整治,工作十分被动。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治理任务。

(二)2018年6月底前,完成永春河佳园路桥下游2个吐口治理、富裕河3个吐口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镜水河截污干管及底泥清淤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永春河南部污水处理厂吐口治理、翟家明沟截污干管及底泥清淤工程、绿园明沟截污干管及底泥清淤工程。

三十六、长春市由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欠账较大,全市每天仍有12.6万吨生活污水直排伊通河。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完成直排吐口截污纳管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将直排吐口截污纳管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推动重点工作有效落实。

(二)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主城区污水直排吐口再次排查和治理效果评估工作。依托河长办压实属地各级河长责任,实现直排吐口排查常态化,及时对发现的直排吐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三)采取冬季超常规措施,完成东新开河剩余70米截污干管、雷家沟剩余780米污水干管、镜水河剩余2个吐口的截污纳管建设。

(四)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串湖流域剩余6.8公里末端截流和截污纳管、双龙沟剩余10.5公里的截污纳管建设,伊通河流域1个吐口、串湖流域恒大城直排吐口、永春河流域飞跃路直排吐口、新凯河水系吐口治理工作。

(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伊通河流域采取人工湿地进行治理的1个吐口建设,解决雷家沟1个污水吐口直排问题。

三十七、长春市16座污水处理厂中,有8座没有按要求实施提标改造;南部污水处理厂、西郊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是“十二五”规划项目,至今仍未完成。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并达标运行。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将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调度,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推动项目建设。

(二)加强对已经完成提标改造的西部污水处理厂、双阳污水处理厂、九台污水处理厂和已经完成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的德惠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达标运行。

(三)2018年4月底前,南部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

(四)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安污水处理厂、天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并通水运行。

(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西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并通水运行。

(六)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榆树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并通水运行。

三十八、长春市19个省级以上开发区,有7个没有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每天约3万多吨污水排入伊通河、饮马河。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经合局

整改目标: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将省级以上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调度,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推动项目建设。

(二)结合开发区育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朝阳经济开发区富锋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的改建、翻建工程,尽早实现雨污分流。

(三)2018年9月底前,英俊污水处理厂、兰家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

(四)2018年12月底前,空港核心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完成合心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西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

(五)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以生态旅游为主导产业,要加强对现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十九、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影响伊通河、饮马河水质,全市每年约有800万吨畜禽粪污未进行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畜牧局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20年12月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确保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任务落实到位。

(二)2018年6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并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

(三)2018年12月底前,推进试点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其他养殖量较大的县(市、区)推进两个乡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

(四)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严禁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衔接,扶持种养合作,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

(六)落实农安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2020年12月底前,其他县(市、区)完成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和分散养殖粪污集中式管理。

四十、目前全省17个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影响饮用水安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基本完成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项目清理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2018年5月底前,组织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单。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对工作落实不力或未开展整改的,依法依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3.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每季度公开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对水质超标或下降的进行预警通报。

(二)省水利厅整改措施

1.指导水利部门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排查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威胁饮用水安全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为保障饮水安全提供支撑。

2.指导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三)地方整改措施

1.2018年8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和排污口清理工作。

2.2018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

四十一、2016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州)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较2017年有所改善;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定界、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问题情况的专项排查工作,提出问题清单。

2.2018年8月底前,根据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整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

3.组织编制未达标水源地限期达标规划,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重点工程推进缓慢的地区,依法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限批等措施。

4.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工作,建立水质分析和通报制度,对水质超标或下降的及时预警,督促地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二)省水利厅整改措施

1.组织我省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评估工作。

2.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18年8月底前,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地方政府批准。

3.根据批准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四十二、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采石、采砂企业尚未取缔。

责任单位:长春市、吉林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吉林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水利厅、省国土厅

整改目标:采砂、采石场依法关闭,采矿许可证全部废止,违法建筑全部拆除。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长春市整改措施

1.依法关停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采石场,注销采矿许可证。

2.取缔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采砂点,将所有设备全部清理出采砂现场。

3.加强采矿许可证审核管理,严禁核发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矿许可证。

4.建立健全保护区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偷采盗采行为,严防已关闭采石场死灰复燃。

(二)吉林市整改措施

1.全部取缔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采石、采砂企业,责令限期拆除采砂设备、简易房或活动板房,2018年5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2.结合落实“河长制”,加大联合执法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严格执法,严厉打击。

四十三、吉林市松花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旅游休闲设施。

责任单位:吉林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吉林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旅发委

整改目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休闲设施全部拆除或关闭。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全部旅游休闲设施立即采取拆除或关闭措施,设立水源保护警示标志。

(二)建立巡查制度,严防重启已拆除或关闭的旅游设施。

(三)加密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人工监测由每月监测一次调整为每半月监测一次。同时进行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以上饮用水标准。

四十四、位于吉林市松花江干流的蓝旗大桥至今未建设事故应急设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吉林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吉林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加强监管,确保风险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5月底前,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建设。

(二)设立警示标志,加大巡查频次,做好风险事故防控。

(三)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预案,及时储备、更新应急物资,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四十五、吉林市政府于2014年开工建设的水源迁移工程至今仍未完成,存在慢作为问题。

责任单位:吉林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吉林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饮水工程管线、泵站、戽头的施工,具备通水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地迁移工程的建设。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成立市政府水源地迁移工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进安全饮水工程和新水厂项目建设。

(二)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引水工程管线、泵站、戽头的施工,具备通水条件。

(三)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新水厂设备安装、调试及输配水管线的施工,开始试运行,实现水源地迁移。

(四)在水源迁移工程建设期间,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旅游休闲设施继续采取关闭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巡查制度。

四十六、目前,全省55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有48座渗滤液处理设施不完善,共积存渗滤液118万立方米,污染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制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技术方案。2019年12月底前,消除30%的积存渗滤液,新增渗滤液全部得到处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积存渗滤液处理工作,污染隐患彻底消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7月底前,组织指导各地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场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整改事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方案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二)2018年8月底前,结合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积存原因和处理设施运营现状,制定积存渗滤液处理技术方案。组织指导各地加强对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或利用移动处理设备,确保新产生渗滤液均能得到有效处理。

(三)2018年8月底前,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制度,对整改情况每月进行调度,了解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导进展较慢的整改项目。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整改情况每季度进行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十七、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2010年建成投运以来,每天大约产生渗滤液1000立方米,由于处理能力长期不足,积存总量已多达40万立方米,异味弥漫,污染严重,群众投诉不断。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长春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处理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积存的40万立方米渗滤液处理完毕,基本消除气味对周边环境影响。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立即对垃圾堆体进行重新整形处理,打填埋气体收集井,铺设填埋气体收集管道、高密度聚乙烯膜,对收集到的填埋气体全部采用火炬进行点燃。

(二)组织制定渗滤液治理方案,积极推进渗滤液治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两年的时间将积存的40万立方米渗滤液处理完毕,彻底解决垃圾渗滤液积存的问题。

(三)对新产生的渗滤液日产日清。原有渗滤液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1240吨/天)继续处理每天新产生的约1000吨垃圾渗滤液,确保不再产生新的积存渗滤液。

四十八、吉林市龙潭区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责任单位:吉林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吉林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工程,地下水水质逐步改善。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完成周边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方案及施工招标工作。

(二)2018年8月底前,完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工程施工工作。

(三)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工程验收,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运行维护工作。

(四)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工程效果的初步验收工作。

(五)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运行维护、加密监测、指标对比。

四十九、白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后长期不能正常使用,市区内每天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只能继续运到南山垃圾填埋场进行简易填埋,积存垃圾渗滤液已达15万立方米,多次发生溢流情况,严重污染碱厂沟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白山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工程,杜绝渗滤液外溢问题。2019年12月底前,白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试运行。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治理。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5月底前,完成白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漏调查报告;7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和可研批复。

(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白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作并试运行。

(三)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填埋场铺设渗滤液导排盲管和渗滤液收集系统全部工程,将垃圾堆体产生的渗滤液经盲管导入渗滤液收集池中,用倒运方式将渗滤液运至白山市垃圾场渗滤液车间进行处理,解决南山垃圾场渗滤液风险隐患问题。

(四)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场存量垃圾的治理手续并开工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彻底解决垃圾场环境风险隐患问题。

五十、松原市2011年投资1.09亿元建设的江南垃圾处理场从2013年停用至今。

责任单位: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2018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江南垃圾处理场现有垃圾清运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将江南垃圾处理场现有垃圾全部清运至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妥善处理垃圾渗滤液,消除污染隐患。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江南垃圾处理场现有垃圾清运方案,并通过招投标确定垃圾清运单位。2018年6月开始,根据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处理能力组织垃圾清运,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垃圾的清运工作,消除对防护距离内居民的影响。

(二)2018年5月底前,完成江南垃圾处理厂内渗滤液处理设备的检修,2018年6月开始处理场区内的渗滤液,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处理完毕,消除环境隐患。

五十一、2014年,松原市政府决定在宁江区新城乡民主村租用5万平方米土地作为临时垃圾填埋场,到2016年6月已累计填埋生活垃圾30多万吨,实际占地面积超过8.5万平方米,其中进行防渗处理的仅有2.8万平方米。目前,约有6万立方米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12月底前清运处理完毕,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积极将临时垃圾填埋场堆存垃圾清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未铺设防渗膜地面上的垃圾的清运工作。2018年12月底前,临时垃圾填埋场堆存垃圾全部清运处理完毕。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前,持续用吸污车将产生的渗滤液运至江北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临时垃圾填埋场堆存垃圾清运完毕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环境生态修复治理。

五十二、吉林市现有53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中大中型企业25家,全市危化品总库容800多万吨,每年需要通过公路运输的危化品总量有200多万吨。由于市区内主要跨江运输路桥应急设施建设不完善,对松花江一江碧水、雾凇岛等自然景观构成较大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吉林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吉林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完善市区内主要跨江运输桥梁应急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化品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限制、设施保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设施建设和监管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对位于水源保护区内七座桥梁设置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标志。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管理,通过现有监控系统和技术手段实行网上动态监控,设置临时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跨江桥梁、危化品运输路线的日常管理。2018年6月底前,完善各类交通标志、信号、监控等设施的设置。

(三)2018年12月底前,完善市区内现有两座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应急设施建设,桥面设置径流收集设施,桥下设置事故储存池,收集处理初期雨水及事故状态下排放的废水,杜绝各种废水排入松花江,保障江水水质良好。

(四)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各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运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对停车场及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

五十三、全省77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周边分布有人口密集区,尤其是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问题突出,环境风险不容忽视。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安监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工信厅、省安监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吉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工信厅整改措施

1.会同省安监局制定出台《吉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立即着手组织对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纳入吉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范围。

2.指导各地编制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中小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

3.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导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分别按照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等三类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

(二)省安监局整改措施

1.制定出台《吉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配合省工信厅联合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立即着手组织属地政府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纳入吉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范围。

2.指导各市(州)政府编制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在2018年12月底前,督促各市(州)政府全部启动中小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

3.督促检查各市(州)政府加强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对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严格按照我省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工作任务、政策支持及组织保障等要求,与省工信厅指导推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序开展搬迁改造工作。对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属地政府组织评估,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取检查督查各地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把关、严格执法检查等手段,督促各地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控措施,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吉林市整改措施

1.2018年5月底前,对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确定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并按期完成。

2.编制《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全区1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对存在问题的就地实施改造,2018年启动改造工作,2020年12月31日完成。

3.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2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确定辖区内人口密集区域内需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18年启动搬迁改造工作,2020年12月31日完成。

五十四、吉林省对自然保护区有序管理重视不够,“靠山吃山”、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2015年国家十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排查到位,清理整治也不到位,导致大量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持续至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十分被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对于历史遗留的、短期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长期坚持整改。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上来,深刻吸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基础上,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排查、再梳理,逐一查清违法违规问题的位置、所在功能区、现状等信息,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三)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对能够完成整改的,立整立改,及时进行生态整治恢复;对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逐一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整治修复。加强整改工作进展调度、检查,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四)完善保护区监管长效机制,2018年8月底前,建立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畜牧等保护区主管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巡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护区建设管理、严格涉区项目生态审查。

五十五、2014年,瑞丰矿业有限公司在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成投运一座年产30万吨煤矿,地上生产设施占用实验区面积6.79公顷,开采区域与保护区重叠面积约2500公顷。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护区管理局曾向有关部门出具该项目不在保护区的虚假证明,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相继为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2015年,珲春市环境保护部门为该企业在保护区实验区新建15万吨洗选煤炭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延边州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延边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立即停止生产,依法撤销环保相关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2020年12月底前,实现植被恢复。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督导地方政府组织瑞丰矿业有限公司退出保护区范围,清理保护区内生产设施设备。

2.监管督促地方政府和瑞丰矿业有限公司恢复生态植被。

3.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确保违规开发建设不反弹。

(二)省国土厅整改措施

1.督导延边州政府,责令矿山企业停止生产,组织矿山企业退出,并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实施补偿。

2.督导延边州政府制定关闭方案,并组织关闭。

3.依法撤销采矿许可证、用地手续,组织监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撤销验收行政许可文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当地政府和瑞丰矿业制定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

(四)延边州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瑞丰矿业停止生产,报请发证机关不予延续其安全生产许可。

2.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该矿关闭方案、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3.按照审批权限组织撤销州内审批的各种证照和行政许可,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予以公告。依法依规实施补偿,组织监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4.强化保护区监督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五十六、珲春市英明矿业有限公司英华煤矿位于保护区缓冲区,2013年以来擅自将年产能由9万吨扩建到21万吨,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该企业违法行为长期监管失察。

责任单位:延边州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延边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立即停止生产。2020年6月底前,恢复生态环境。

整改时限:2020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责令英明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报请发证机关依法不予延期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2018年10月底前,制定《煤矿关闭退出方案》。

(三)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实施煤矿关闭,实施地面建筑物拆除工作。

(四)2020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五)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及保护区项目申报程序,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五十七、珲春市吉兴牧业有限公司在保护区核心区违法建设延边黄牛育种场,2015年以来还对相关生产设施进行扩建,但当地政府和保护区管理部门未实施有效监管,直至督察进驻前才责令企业拆除扩建设施。

责任单位:延边州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延边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育种场问题整改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6月底前,依法查处该育种场违法违规问题。

(二)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核心区延边黄牛育种场的拆除工作。

(三)2019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非法设施的拆除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五十八、2015年9月,珲春市在保护区核心区开工建设殡仪服务中心项目,占地4.74公顷,目前已基本建成。

责任单位:延边州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延边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拆除违规建设的珲春市殡仪服务中心建筑物,并进行生态恢复。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外围附属设施拆除。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建筑设施拆除工作。2019年1月底前完成清理场地工作。

(二)2019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方案》。2019年4月底前办理植被恢复工程前期手续,完成植被恢复工程的设计、立项、招标、备案等工作。

(三)2019年12月底前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四)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审批,严控生态准入,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五十九、中石油吉林油田公司在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29口油水井目前仍未按要求退出,位于实验区内的145口油水井虽然制定了退出计划,但确定的最后退出时间为2088年,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置若罔闻。

责任单位: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缓冲区内6口油水井退出,2022年12月底前,其他23口油水井全部关闭退出。2032年12月底前,实验区内145口油水井全部关闭退出。

整改时限:203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重新修改完成油水井逐步退出方案。缓冲区内的29口油水井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退出。实验区的145口油水井在203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退出。

(二)加强退出期油田企业的环境监管,把油气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保护区内油水井按方案逐年退出,严格落实油水井关停退出措施,平稳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

六十、2013年以来,吉林省在实施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导致部分自然保护区毁林毁湿开垦面积多达1500公顷,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发改委、省农发办,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厅、省发改委、省农发办,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排查。2020年12月底前,退耕还林还湿、恢复生态功能。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各部门分工负责推进整改工作,省国土厅负责“西部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整改工作,省发改委负责“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的整改工作,省农发办负责“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整改工作。

(二)对2013年以来全省实施的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涉及自然保护区毁林毁湿开垦问题,列出问题清单。

(三)地方政府根据问题清单逐个项目、逐个地块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对已立项未实施的项目,立即撤销或终止,不再建设;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拆除自然保护区内已建工程;对已完工的项目,依法拆除自然保护区内已建工程,退耕还林、还湿,逐步恢复生态功能。

(四)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立项等前期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全过程。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六十一、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在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两个土地整理项目,共在缓冲区、实验区毁草开垦耕地229公顷。

责任单位:延边州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延边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厅、省林业厅

整改目标:完成229公顷耕地恢复整改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组织制定复耕种草恢复生态方案,通知农民停止耕种。

(二)2018年4月底前,依法依规从农户手中收回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两个土地整理项目在缓冲区、实验区毁草开垦的229公顷耕地。

(三)2018年7月底前,对退耕还林还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还草还林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保护区监管长效机制,严控项目准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巡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二、通榆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草开垦耕地219公顷。

责任单位: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厅、省林业厅

整改目标:退耕恢复生态。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成立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问题整改专项小组,制定整改方案。

(二)2018年8月底前,组织对涉及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已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依法按程序分类进行拆除。

(三)2018年12月底前,采取自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主要采取播撒与当地环境相适应的天然草籽和天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

(四)针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土地整治项目生态环境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实施项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

六十三、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在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开垦耕地117公顷,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责任单位: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保护区内117公顷项目土地立即退出耕种,逐步进行生态恢复。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2月底前,制定完成《前郭县八郎镇腰窝堡村土地整理项目水田耕种退出方案》。

(二)2019年12月底前,依法解除已开垦耕地承包合同,禁止继续耕种。

(三)严格按照退出方案,对已开发的耕地逐步进行生态恢复。

六十四、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仅没有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监管,反而于2014年在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建设旅游设施,修建一条3000米长的游船航道、一座占地2000平方米的观鸟园。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违法旅游经营设施全部拆除,违法旅游经营活动全部停止,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监管,2018年2月底前,全面停止保护区缓冲区内所有旅游活动,关闭参观开放功能、严禁游客进入。

(二)严格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拆除违建设施并恢复保护设施的保护功能。2月底前,拆除游船航道码头,禁止游船使用和进入,将3000米航道按照原设计的湿地生态补水渠道功能进行管理,8月底前拆除2000平方米观鸟园,恢复自然原貌。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督导,定期开展巡查和调度。每年对保护站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六十五、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先后于2011年、2014年在核心区开发建设旅游设施,修建一条380米长的栈道、一个观景台及车辆停放点。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厅,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保护区内违规设施全部清理。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立即关闭大布苏保护区景区,停止全部旅游活动。

(二)取缔保护区内1200㎡车辆停放点。

(三)全部拆除380米泥林栈道、13米泥林观景台(凉亭),并恢复地貌。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十六、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发展查干湖旅游活动,2015年以建设马营泡面源污染拦截整治工程名义,在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投资7150万元,建成一条1400米长的公路和一座300米长的桥梁;该项目建成后将查干湖分隔成两个湖泡,将对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

责任单位: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消除项目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整改时限:2019年11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委托原设计单位制定整改工程方案,确保不会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二)2018年12月底前,根据整改方案,启动实施相关整改工程。

(三)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项目验收,消除对查干湖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六十七、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年来已在实验区建有多处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包括宾馆14处、小型餐饮38家。

责任单位: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整改目标:违法旅游经营设施全部拆除,违法旅游经营活动全部停止。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对向海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全部依法关闭。

(二)清查14处宾馆的各类审批手续,手续不全或没有手续的,依法责令在2018年12月底前拆除。

(三)清查38家小型餐饮的各类审批手续,手续不全或没有手续的,依法责令在2018年8月底前关停。

(四)对手续齐全的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按移民规划逐步退出。